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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出口果汁样品留取、保存及开袋取样要求
发布日期:2005-09-23 00:00:00    浏览次数:22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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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无菌袋包装的产品每生产加工批次或灌装批次,以无菌灌装的方式为检验检疫机构留取中间样品2小无菌袋,每袋不少于2L。取样人员填写《出口果汁样品标签》上除报检号以外的全部内容,加贴在小无菌袋上,并同时填写《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赖ァ贰8醚品袋应置于外包装容器内的成品包装袋的上方,与成品同条件存放,外包装容器上加注留样标示,存放样品的容器应置于每批次成品垛的前部。其中一袋样品用于留样,另一袋样品在检验检疫人员取样时,在无菌室分装在2只业经消毒灭菌、封口严密、加贴《出口果汁样品标签》、容积大于250ml的容器中,供检验检疫使用。
  
  非无菌包装的产品每生产加工批次或灌装批次,在取样口为检验检疫机构留取中间样品,同时填写《出口果汁样品标签》、《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告单》。样品盛放在4只经过消毒灭菌、封口严密、加贴《出口果汁样品标签》、容积大于250ml的容器中。样品存放同无菌袋包装的产品。
 
  开袋取样的卫生要求:样品容器业经消毒灭菌、封口严密;取样人员着白色工作服、戴口罩与经75%酒精消毒的乳胶手套;开袋工具业经消毒灭菌;包装容器口开启、封闭前业经75%酒精消毒灭菌。

消息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9: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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