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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11-06 00:00:00    浏览次数:25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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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从今年11月1日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在全国正式实施。今后,伪造有机、绿色等食品认
证的>业、个人,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昨日上午,由国家农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法周”拉开帷幕。活动期间,除对市民进行农产品安全知识普及外,还将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
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到问题产品,同样可以向农
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将由双方协商。

      为了防止农产品认证造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
检测结果的,除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n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5种农产品要坚决杜绝在市场外。它们分别是n含有国家禁止
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强制性规定保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如若n现上述情况,将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
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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