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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发布日期:2005-05-27 00:00:00    浏览次数:223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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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颉⒌厍(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⒑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太子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考胰稹⒊卵君、郝烃、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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