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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6-08-29 00:00:00    浏览次数:12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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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建立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违反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该法规定,农产品产地管理要加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同时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合格品可申请无公害标识  

  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位或者个人,要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质量安全标准,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检测要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而且不能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踝锏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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