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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新规定使用企业必须备案
发布日期:2006-05-22 00:00:00    浏览次数:16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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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质监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了。昨日,记者从成都市质监局获悉,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该局正式发布了《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 
    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使用添加不得超范围超限量

  《规定》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县级质监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经检测不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要立即封存其原料和相关产品,责令召回已出厂的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并在24小时内将查处情况书面上报市质监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新品种添加剂须持安全价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资质、合格证明和发票,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须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企业在使用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时,还应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采购、进出库和使用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其购销记录(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记录(含使用食品添加剂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未备案登记禁止使用添加剂

  凡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了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的食品,其食品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上明示其所使用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弥校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添加剂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出厂未检验最高罚款3万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3种行为(1、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2、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3、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1、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2、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3、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食品添加剂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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